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作者:林O元

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成本

一、成本之定義

為使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所須支應的成本,包含運輸費、安裝試車費、保險費。

二、成本之界定

資本化利息

一、應資本化資產

正在建構中之資產(已完工之不動產,不得資本化)。
1.供企業本身使用或由自己或他人委託製造。
2.專案建造或生產以供出售或出租的資產。

二、不應資本化資產

1.經常製造或大量製造之存貨。
2.已可供營業使用之資產。
3.目前尚未可供營業使用,且未積極進行必要建造,以使其達到可供使用或可銷售狀態之資產。

三、土地利息資本化

1.土地購置之後,若未進行任何開發與建造工作者,不得將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
2.土地購置後,若已積極進行開發或建造,則於工作持續期間,應將土地及開發成本之利息資本化。
3.若土地開發係以出售為目的,則資本化利息應視為土地之成本。

四、利息應資本化期間

1.購置資產之支出已發生。
2.對外借款之成本已發生。
3.為使資產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正在進行之必要建構或生產活動。

固定資產折舊

折舊相關因素

生產設備之折舊費用    銷貨成本    影響毛利
非生產設備之折舊費用    營業費用    不影響毛利
折舊方法
直線法(平均折舊法):
每年折舊費用=(成本-殘值)/估計耐用年限
加速折舊法:
年數合計法:
假設耐用年限為n年
第一年折舊費用    =    (成本-殘值)    ×    "n" /"年數合計值" 
第二年折舊費用    =    (成本-殘值)    ×    "n-1" /"年數合計值" 
第三年折舊費用    =    (成本-殘值)    ×    "n-2" /"年數合計值"     
年數合計值    =    "n×(n+1)" /"2"         
 若有未滿一年之折舊,則依月數比例認列完整年度折舊費用
倍數餘額遞減法:
折舊率=2/n,折舊基礎=上期期末帳面價值
每年折舊費用=折舊率×上期期末帳面價值
未滿一年折舊,依月數比例認列完整年度折舊費用
以營運量為基礎之折舊計算:
工作時間法:
折舊費用=工作時間×(資產總成本-殘值)/總工作時間
生產數量法:
折舊費用=生產數量×(資產總成本-殘值)/總生產數量
折舊估計變動
估計變動:包含折舊方法、耐用年限,以及殘值的改變等,均不溯及既往。
無論何時公佈,均假設期初發生。
估計變動後當年折舊費用=(期初帳面價值-新殘值)/剩餘耐用年限。
折舊錯誤更正
錯誤更正:
更正原本計算錯誤處。將錯誤的會計原則改為正確的會計原則。
追溯調整至保留盈餘表中之"前期損益調整-錯誤更正"(稅後):
稅後損益影響數=錯誤方法與新方法之差額×(1-稅率)。
當期折舊:
直接以調整後金額,計算當年度折舊。

資產交換

具商業實質
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認列資產交換損益。
資產交換前及交換後之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型態或金額有重大改變。
1.僅能可靠決定換出資產公平價值時,以換出資產公平價值為換入資產成本。
2.僅能可靠決定換入資產公平價值時,以換入資產公平價值衡量其成本。
3.換出與換入資產公平價值均能可靠決定時,以換出資產公平價值衡量換入資產成本,但換入資產公平價值較為客觀明確者,應以換入資產公平價值衡量之。
4.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不能可靠決定時,改用換出資產帳面價值衡量。
不具商業實質
換入資產的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衡量,但不認列資產交換損益。
交易缺乏商業實質,或換入資產及換出資產的公平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者。

資產減損

一、定義

若資產帳面價值大於可回收金額,則資產已發生減損,此時應認列差額為「資產減損金額」。
帳面價值    減損損失
可回收金額=Max(淨公平價值,使用價值)

二、減損損失之認列-個別資產

規範於美國IAS財務會計準則3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原則」。
1.資產未曾辦理重估價:
個別資產可回收金額<帳面價值認列減損損失:
資產減損損失    XXX    
累計減損(累計折舊)    XXX
(1)認列減損損失後,每期折舊費用按調整後之資產帳面價值(即可回收金額),扣除估計殘值後,於剩餘估計耐用年限內提列。
(2)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應於認列減損損失時調整。
2.資產曾辦理重估價:
(1)若資產曾經辦理重估價,則重估增值應貸記未實現重估增值,直接計入股東權益。
(2)已辦理重估價之資產發生減損損失時,應先減少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若有不足,再將此損失認列於損益表中。
↑股東權益    帳面價值
↓損益表        
3.減損損失迴轉-個別資產: 
(1)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證據顯示資產(商譽除外)在過去年度所認列之資產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若有證據顯示者,應繼續評估該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但不得超過資產於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扣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價值最多只能將減損迴轉至當初未認列減損時之帳面價值。
(2)無形資產中之商譽,於減損損失認列後,不得迴轉已認列之損失。
4.IAS財務會計準則35號公報之特性
(1)若預期資產之帳面價值無法全部收回,即代表未來必將出現減損損失,故基於穩健原則,假使未來現金流量的時間、金額,與不確定性有重大變動,則須於報表上進行揭露,以提醒財報使用者。
(2)若公平市價之相關資訊所衡量之資產項目不可靠,則恐使各家企業編製之方法出現差異,喪失了原本財務報表之可比較性。因此,在未來現金流量不易確定,且衡量方法亦未趨統一之情況下,將導致管理當局有了操縱盈餘的機會,更使得財報之可比較性完全喪失。

資產重估增值

一、認列資本公積:

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若增值者,則增值之部分應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並得依法轉為資本,不作收益處理,即不計入損益表中。若有減損的部分,則應先沖減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不足者再依法減資。

二、後續帳面價值計提基礎:

重估後之資產,應按期重估價值入帳,且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計提基礎。

租賃

一、營業租賃

1.會計處理:
2.定義:
(1)承租人所付租金費用不足以涵蓋承租資產之所有成本。
(2)租約到期後,承租資產之所有權並不移轉給承租人。
(3)租金費用為承租人為取得其對資產之使用權,所支付之使用成本,若承租人不再支付租金,則租約終止,承租人與出租人互不相欠,故在營業租賃下,租金≠負債,會計處理只影響資產負債表中之流動資產,以及損益表之盈餘金額。

二、資本租賃

1.條件:
(1)承租人條件(符合下列之一):
A.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資產所有權無條件移轉給承租人。
B.承租人享有優惠購入權。
C.租賃期間達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限75%以上。
D.租賃起始日最低給付額現值,達租賃資產公平價值的90%以上。
(2)出租人條件(除符合上述4點外,尚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應收租賃款之收帳性可合理預估。
B.應由出租人負擔的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
2.出租人之會計處理:
(1)直接融資型租賃:
A.特性:
不產生銷貨毛利,無製造商損益。
B.金額認列:
資產公平價值=每期租金折現值+估計殘值折現值
(2)銷售型租賃:
A.特性:
產生銷貨毛利,存在製造商損益。
B.金額認列:
應收租賃款(無折現)=每期租金總合+估計殘值
=每期租金總合+保證殘值+未保證殘值
=最低租金給付額+未保證殘值
銷貨收入=各期租金加總之折現+保證殘值折現
=各期租金加總之折現+保證殘值折現+未保證殘值折現-未保證殘值折現
=公平價格(現銷價格)-未保證殘值折現
=最低租金給付額現值
銷貨成本=存貨成本
未實現利息收入=應收租賃款-現銷價格
C.認列原則:
(A)銷貨毛利:當期認列
(B)未實現利息收入:遞延認列
3.承租人會計處理:
(1)租賃資產折舊費用之提列:
(2)租賃期間利息費用之認列:
利息費用=應付租賃款期初餘額 × 折現率
稅率↑,稅後折現率↓,利息費用↓。
(3)會計處理:
A.會計分錄:
4.應付租賃款V.S.應收租賃款:
(1)應付租賃款(for承租人):
租賃資產入帳金額=
Min(最低租金給付額之折現值,租賃起始日資產公平價值)
最低租金給付額之折現值=
(每期租金+優惠購入價+保證殘值)之折現值
折現率=Min(非金融機構最高借款利率,出租人之隱含利率)
(2)應收租賃款(for出租人):
出租人應收租賃款=各期租金加總+估計殘值
其中,估計殘值=保證殘值+未保證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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