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

作者:陳文欽

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

 

鐵路特考應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登記檢驗

一、各機關因業務擴充增設單位必須增加車輛

或現有車輛之汰舊換新,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應以新車為限。

二、各機關購置車輛已核准列入年度預算者

事務主管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車輛購入後,應辦理下列各項手續:

(一)檢具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
(四)正式號牌,應懸掛於該車之前後指定位置,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該車駕駛人隨車攜帶備檢。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應妥為保存。
(六)按財產管理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表單。
(七)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

四、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

因機關裁併或法令規定,須將公務車輛轉讓或移撥新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機關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四)應編隊車輛須辦理編隊手續。
(五)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
(六)填造財產增(減)單並登記財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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