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訴願-評議機關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訴願-評議機關

司法救濟之訴願-評議機關

訴願事件由各個機關所設的訴願審議委員會來辦理,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該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過半數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來擔任(訴願法第52條第1項、第2項)。訴願的決定應經由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決議的作成必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訴願法第53條),而後作成訴願決定書,送達給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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