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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訴願法第80條第2項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1)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 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
或其上級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
可得之利益。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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