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訴願-方式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訴願-方式

司法救濟之訴願-方式

訴願應使用書面,寫明(訴願法56條):
1.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原行政處分機關。
4. 訴願請求事項。
5. 訴願的事實及理由。
6.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的年、月、日。
7. 受理訴願的機關。
8. 證據。
9. 年、月、日等事項。
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附上原行政處分書的影本,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