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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訴願-原行政處分於訴願中的執行與停止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訴願-原行政處分於訴願中的執行與停止
1.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訴願法第93條第1項)。
2.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
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
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
3.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
停止執行。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訴願法第9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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