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之訴、拒絕申請之訴)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之訴、拒絕申請之訴)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之訴、拒絕申請之訴)

例如:申請主管機關發給建造房屋的建造執照,但主管機關卻怠於處理,即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此又可分為:
(1) 為處分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
     分之訴訟。
(2) 拒絕申請之訴(行政訴訟法同條第2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
     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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