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確認行政處分與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確認行政處分與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確認行政處分與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項)。例如:休職人員因配住之職務宿舍遭原服務機關要求搬遷,即可提起確認公法上職務關係存否之訴,如獲勝訴,即可主張有權續住宿舍。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