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上訴審程序(8)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上訴審程序(8)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上訴審程序(8)

8.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行政訴訟法第262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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