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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上訴審程序(4)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上訴審程序(4)
4.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253條):
(1) 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2) 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3) 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依前述但書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最高行政法院亦得斟酌之
(行政訴訟法第25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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