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104年7月1日修正)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104年7月1日修正)

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104年7月1日修正)

督促程序係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當事人支付命令以取得執行名義為目的。該程序排除了言詞辯論以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審查,僅為書面、形式的審理,其本質應屬非訟程序。而督促程序於104年7月經重大修正:

(一) 聲請人釋明義務的強化(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二) 排除支付命力的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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