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自訴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自訴

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自訴

自訴是指犯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配偶)不透過檢察官,自己向法院對被告提出刑事訴訟的程序。提起自訴的人稱為自訴人。

自訴與公訴程序最大的差別在於,偵查階段檢察官可以透過特定的強制處分取得犯罪證據,而自訴的原告由於本身並未被賦予此一權力,因此在犯罪的偵查上只能以任意的方式取得證據。除此之外,在審判階段與公訴程序無異。也由於自訴不若公訴般經過縝密的犯罪蒐證,刑事訴訟法特別對自訴的提起增加下列限制:
(一) 強制代理:自訴人非委任律師不得提起自訴。
(二) 對直系尊血親、直系尊姻親和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三)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四)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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