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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行政組織 (一)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原住民行政組織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一、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辦理原住民族業務,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主管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 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 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三) 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保存與傳承及傳播媒體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 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 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服務、住宅、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與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六) 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
(七) 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項。
三、員額編制
(一) 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
(二) 副主任委員三人: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
1. 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2. 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應具原住民身分。
(三) 設置委員十九~二十九人:
1. 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
2. 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3.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四) 主任秘書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五) 其他補充規定
1.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一、立法目的
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特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本基金會),並制定本條例。
二、基金會性質
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三、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四、業務範圍
(一)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1. 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
2. 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3. 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4.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5.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6. 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二) 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
(三)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五、創立基金及經費來源
(一)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二)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2. 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3. 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4. 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5. 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6. 其他有關收入。
六、基金會組織
(一) 董事會
1. 董事長:
(1) 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2) 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3)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4)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5)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2. 董事:
(1) 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
(2) 遴聘程序:
A. 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審查委員會(下稱審查委員會)。
B. 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3) 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4)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5)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
(6) 董事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另應有工會代表一名擔任董事。
(7)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8) 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9)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10) 董事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11) 董事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試題練習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置委員19至25人,其中委員人數應有多少以上具原住民族身分?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三分之二
Ans:A
2. 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的規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其中董事長應具下列何種重要身分?
(A) 原住民
(B) 學者專家
(C) 社會公正人士
(D) 傳播人員
A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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