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運行之緊急狀況處理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列車運行之緊急狀況處理

(一)地震

1.高運量列車:

地震發生時,如列車在月臺則暫停發車;在站間行駛應減速停車並聽從行控中心指示。

(1)當地震震度在2級或3級時,若無損壞或異常報告,則列車以半自動限速25公里/小時以下行駛,並檢視軌道,全線巡軌無異常後恢復正常運轉。

(2)當地震震度在4級(含)以上時,已進站之列車立即疏散旅客,停滯站間列車則以下列方式處理:

A.地震震度在4級時,檢視系統設施、設備無異常報告後,列車以半自動限速5公里/小時以下進站疏散旅客,系統暫停營運。

B.當震度5級(含)以上時,檢視系統設施、設備無異常報告後,停滯平面段及地下段站間之列車以半自動5公里/小時以下進站疏散旅客;停滯高架段列車則由下游站長步行至停滯列車處,並沿途確認軌道狀況無異狀後,以半自動限速5公里/小時以下進站疏散旅客,系統暫停營運。

C.行控中心進行斷電,並通知相關維修、運務人員進行路線、車站之結構及設備之檢視。

2.中運量列車:

地震發生後行控中心應儘速蒐集相關資訊,並評估地震對捷運系統之影響。

(1)當地震震度未達2級時,通知人員隨車檢視軌道,若檢視確認正常,恢復正常營運。

(2)當地震震度在2級或3級時,設定列車降速50%,同時檢視各設備無異常後,通知人員隨車檢視軌道,若檢視確認正常,恢復正常運轉。

(3)當地震震度在4級(含)以上時,已進站之列車立即疏散旅客,停滯站間列車則以下列方式處理:

A.地震震度在4級時,列車以全手動駕駛,同時檢視軌道並進站疏散旅客,系統暫停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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