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教育文化-2

作者:洪大正

原住民教育文化-2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一、執行機關

族語能力之認證:
(一)規劃執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
(二)認證工作: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

二、定義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係指個人使用原住民族語言 (下稱族語) 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認證分級

族語能力認證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薪傳級。
 
四、認證方式

(一)參加族語能力認證者,不受國籍、族別及年齡之限制,得擇前條任一等級認證。
(二)族語能力認證方式包括筆試及口試。
(三)族語能力認證之語言別與各級認證之範圍、配分及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五、能力證明書

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族語能力證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格人員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主管機關、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三)認證之語言別及其認證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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