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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政治參與及應試 (三)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原住民政治參與及應試 (三)
公務人員考試法
一、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
二、得減少報名費
原住民族之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8 條)
三、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費額
原住民族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之費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一、立法源由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
二、考試等級與應試資格
(一) 考試等級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下稱本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二) 應試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略)、二(略)、三(略)、四(略)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2.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三、錄取、訓練與分發
(一) 錄取
1. 依不同職等區分
(1) 一等: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2) 二等: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3) 三等:筆試。
(4) 四等:
A. 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於筆 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B. 其餘類科則為筆試。
(5) 五等:筆試。
2. 增額錄取
(1) 本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2) 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筆試與著作發明審查及口試之等別,得依各類科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
(3) 一等考試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4)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二) 成績計算方式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一等、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三) 訓練與分發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2. 本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3.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4.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三年、未滿六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構)、學校任職。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試題練習
1.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幾歲者,得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
(A) 16歲
(B) 18歲
(C) 20歲
(D) 22歲
An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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