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給付範圍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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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給付範圍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給付範圍

勞工保險條例第43條

(1) 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2) 藥劑或治療材料。
(3) 處置、手術或治療。
(4) 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
(5) 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前述(1)至(3)及(5)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5%。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述規定負擔外,其超過之勞保病房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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