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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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6)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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