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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本人死亡給付:遺屬津貼之給付標準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本人死亡給付:遺屬津貼之給付標準
1. 普通傷病死亡
(1)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一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遺屬津貼。
(2)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3)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二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
遺屬津貼。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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