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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本人死亡給付:遺屬年金之請領條件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本人死亡給付:遺屬年金之請領條件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B.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2)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 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B.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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