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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終止:雇主單方之意思表示(勞動基準法第12~13條)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終止:雇主單方之意思表示(勞動基準法第12~13條)
1. 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終止時
勞動契約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擬終止時,無須先經預告。
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者,如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
2.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雇主之終止勞動契約不論其為須經預告或不經預告,如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分娩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然而雇主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時,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仍得於分娩之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內終止勞動契約。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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