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之存留備查(第91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副本之存留備查(第91條)

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

機器處理報告之分送(第92條)

採用機器集中處理會計資料者,其產生之會計報告或資料,由集中處理機關分送各有關機構。

辦理、兼辦與代理

(一)辦理(第93條第1項前段)

各公務機關掌理1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二)兼辦(第93條第1項後段)

各公務機關兼辦公有營業或其他公有事業者,並應辦理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

(三)代理(第93條第2項)

非政府所屬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對於所代理之事務,應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第94條)

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內部審核

內部審核

(一)執行人員(第95條第1項)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二)種類(第95條第2項)

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1.事前審核:

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2.事後複核:

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三)範圍(第96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1.財務審核:

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2.財物審核:

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

3.工作審核:

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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