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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的任用資格
作者:洪正、陳雲飛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第21條Ⅱ):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
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或二等組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副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備註:
所稱「相關職務」,指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職員類別中,除輔佐人員外,為同一類別人員或得調任類別人員之職稱職務。
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二等組員(第21條Ⅲ):
一、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農田水利會
二等十二級人員考試及格。
三、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
三等最高級相關職務敘本薪最高薪級滿二年,其考績均列甲等或滿三年,其考績一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乙等。
備註:
所稱「相關職務」,指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職員類別中,除輔佐人員外,為同一類別人員或得調任類別人員之職稱職務。
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第22條Ⅰ):
一、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
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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