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犯罪行為類型-正犯:必要共同正犯

作者:洪正test

刑法之犯罪行為類型-正犯:必要共同正犯

刑法之犯罪行為類型-正犯:必要共同正犯

此與任意共同正犯為相對的概念,即指犯罪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並且依其性質可再分為對向犯及聚合犯。
1. 對向犯:
    經犯罪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後始成立之犯罪,且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
    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
    例如:賄賂罪之行賄者與受賄者、通姦罪之通姦者與相姦者等。
2. 聚合犯: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者,例如:聚眾鬥毆罪。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王思涵
請問對向犯是共犯嗎,如果是的話,為什麼沒有共犯規定的適用;不是的話,為什麼判例說,共犯分為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必要共犯又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