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路線經高速公路應者應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作者:陳奇澤&程湘

行駛路線經高速公路應者應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行駛路線經高速公路時,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依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之路段、時段核發臨時通行證並以副本分送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及公路警察機關。(道交規則第84條第2項)

道交規則第84條第3項

第84條第1項、第2項所稱之危險物品係指勞動部訂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適用之危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之有害廢棄物、「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適用之爆竹煙火及歸屬於附件2(略)分類表之危險物品。

輕型與重型機車裝載危險物品

輕型機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重型機車裝載液化石油氣之淨重未逾60公斤及罐槽車以外之貨車裝載危險物品之淨重未逾下列數量者,得不依第8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道交規則第84條第4項)

(一)氣體:

五十公斤。

(二)液體:

一百公斤。

(三)固體:

二百公斤。

車輛裝載特殊物質者須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車輛裝載放射性物質、事業用爆炸物、毒性化學物質、有害事業廢棄物或爆竹煙火除應符合本條規定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定有關放射性物質運送、經濟部所定有關事業用爆炸物運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定有關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內政部所定有關爆竹煙火管理之法令辦理,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檢附核准證明文件,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道交規則第84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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