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防禦權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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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防禦權

公物防禦權

當人民行使公物一般利用的權利遭受來自其他民眾的阻撓、干擾時,是否得主張排除?若得主張防禦權,又應向誰主張? 應向主管機關請求排除:

1.就公物的性質而言,為行政機關所有,或為其所支配(他有公物)。因此法律關係應發生於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

2.是以法律關係既然存在於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人民對於公物之利用受到其他民眾侵擾阻礙,行政機關自應本於職權介入,以回復其為公眾所利用的狀態。故公物利用障礙排除之權利應向行政機關主張,而非向相對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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