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之賠償責任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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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之賠償責任

公物之賠償責任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據此,當人民因公物之設置、管理有欠缺而受損害時,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而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向該公物之設置或管理機關主張(國賠§9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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