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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之不適用時效取得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法之不適用時效取得
1.若採否定說的見解,公物須隨時提供為行政目的所用,既為不融通物亦不得透過時效取得。
2.司法院院字第2177號解釋表示:
「……就私法關係而論。其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為公法人。佔有公法人之土地。自屬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所謂佔有他人之不動產。故公有土地。除土地法第八條所定不得私有者外。亦有取得時效之適用。」
3.照該號解釋見解
若土地雖為國家所有之公有土地,但未設定使用目的且人民公然和平占有經過一定期間,自得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 依此見解,實務上對公物之性質似採部分肯定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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