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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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參照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同樣於公法法律關係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給付者,亦應返還其受領之利益。此一請求權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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