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條例-第10條~第14條

作者:陳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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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第10條~第14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10條     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

第11條     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第12條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第12-1條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
                 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3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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