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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
作者:陳雲飛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文程式條例
第1條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具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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