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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權行使方式
作者:洪正test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權行使方式
1. 親自出席。
2. 委託書:
(1)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公司法第177條第1項)
(2)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公司法第177條第4項)
3. 書面投票:
(1)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
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
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公司法第177-1條第1項)
(2)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
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公司法第177-1條第2項)
(3)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
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77-2條第1項)
(4)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
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公司法第177-2條第2項)
(5)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
之表決權為準。(公司法第177-2條第3項)
4. 電子投票。(規定如上)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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