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之監察權

作者:洪正test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之監察權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之監察權

維護股東權益,監督董事之業務執行,例如:
1. 董事會之參與: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
    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公司法第218-2條)
2. 調查公司財務情形: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
    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公司法第218條第1、2項)
3. 查核會計表冊: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
    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公司法第219條第1、2項)
4. 聲請法院解任清算人:
    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
 (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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