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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限制
作者:洪正test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限制
1.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1/2。(公司法第247條)
2.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
100%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公司法第250條)
3.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
之150%。(公司法第249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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