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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兩合公司
作者:洪正test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兩合公司
1. 意義:為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的公司。
2. 無限責任股東之權責:
對內可執行公司的業務,對外可代表公司;出資方式可以財產出資,亦可以信用及勞務出資;如公司章程
明定其不執行公司業務或無代表公司之權時,無限責任股東仍可隨時質詢公司業務之經營,並查閱公司財產
文件與表冊。另無限責任股東有競業禁止之義務,原則上亦不能同時擔任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其他
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3. 有限責任股東之權責:
有限責任股東的出資限於財產,既無權參與公司業務經營,亦不可對外代表公司,只能於每一會計年度
終了時,查閱公司財產狀況並請求分派盈餘;而其不受競業禁止之拘束。至於兩合公司之入股、退股與
出資之轉讓,公司法僅就有限責任股東作特別的規定,至於無限責任股東,則準用無限公司之相關規定
來處理。
4. 公司解散後的清算,原則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為之;但也可經由半數以上無限責任股東的同意,另行選任
清算人。其清算的程序和效力,也都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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