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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意義
作者:洪正test公司法之公司的意義
1. 依公司法第1條的規定,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而依公司法所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2. 依公司法第2條的規定,公司可分「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種。
3. 依公司法第4條的規定,凡是依外國法律而組織登記,並且經我國政府認許,而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外國
公司,在法令的限制之內,也可以與中華民國同種類之公司享受相同的權利。
4. 公司法為普通法,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若有公開發行,則適用特別法:證券交易法。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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