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從義務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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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從義務

公務員服從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本條所稱「命令」應為上級長官對於下級屬官個人之指示,或稱「職務命令」。


1.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即不適用本條,因為教師之間並無上下隸屬關係。

2.當屬官與上級意見相左時:
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3.長官命令如違法,公務員是否仍有服從義務? 學說爭議如下:
(1)絕對服從說:有無違法皆須服從。
(2)相對服從說:上級命令合法者,屬員必須服從;反之,則無服從義務(本說與刑法第21條第2項意旨相符)。
(3)陳述意見說:得隨時向長官反映,如上級不接受者,仍須服從(本說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意旨相符)。

4.上級長官不得以強暴脅迫或不正當方式使公務員為非法行為(保障法§16)。如任長官命令違法時,得不遵守服從義務(保障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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