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義務-我國「公務員服務法」之重要規定

作者:唐恩

公務人員的義務-我國「公務員服務法」之重要規定

公務人員的義務-我國「公務員服務法」之重要規定

1. 第2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2. 第3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3. 第4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4. 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5. 第14-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6. 第22-1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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