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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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之要件

公務人員任用之要件:

A. 積極要件:

(A) 具中華民國國籍。
(B) 到達法定年齡(須具完全行為能力:20歲)。
(C) 具備法定資格(任用法§9Ⅰ)。
a考試及格。
b.銓敘合格。
c.升等合格。

B. 消極要件:

不得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 項1~9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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