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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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救濟原則

公務人員之救濟原則

1.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1)制度目的:
避免當事人因害怕受到更為不利之處分而不願意利用救濟制度;於此,當事人之權利等於沒有受到保障。

(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條:「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2.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條第1項:「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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