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管理 (四)

作者:洪健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管理 (四)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管理 (四)

 

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店頭市場)

開立帳戶

一、客戶初次與證券商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時,應與該證券商簽訂開戶契約,辦理開戶手續。但證券商
      於營業處所議價或參加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債券者,僅需要求客戶檢附
國民身分
      證
登記證照影本,得免辦理開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43Ⅰ)

二、客戶初次以等價系統為櫃檯買賣者,應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客戶與自營商以
      議價方式成交並約定以帳簿劃撥方式完成給付結算者,亦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43Ⅲ)

交易方式

一、上櫃股票

     得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或參加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票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
     系統
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但證券承銷商出售依證券交易法第
     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股票,應透過
等價成交系統為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32-1①)

議價

證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應以下所列範圍為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71Ⅳ)

1.與其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

2.與客戶為一次交易在一百交易單位(含)以上之買賣。

3.證券經紀商參加櫃檯等價成交系統發生錯帳或違約,因無法自該系統補券,而須與其
   他證券自營商議價補券之買賣

等價自動
成交系統

1.上櫃股票之升降單位、最低成交單位、漲跌幅限制等,均與集中市場相同。

2.每股輸入之交易單位,應小於「五百」。

◎ 注意!台灣存託憑證與受益憑證之買賣均比照股票!

二、債券買賣

     債券得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或參加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自營方式為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32-1②)

   (一) 本國債券之買斷與賣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50、§51)

         1.最低成交單位為面額新台幣壹萬元,買賣申報以「殖利率」、百元價格或附條件交易利率為之
           其
升降單位萬分之一個百分點萬分之一元

         2.債券買賣斷交易採除息交易利息之計算,應按債券票面利率自本期起息日起至給付結算日止
           採計首不計尾,並按實際天數計之。

   (二) 本國債券之附條件買賣:

         1.附條件交易可區分為「附買回」與「附賣回」:

 

   附買回 ⇒ 證券商賣出債券之同時,與對方約定於未來某一期限,以約定之價格買回先前賣出之債券。

   附賣回 ⇒ 證券商買入債券之同時,與對方約定於未來某一期限,以約定之價格賣回先前買入之股票。

 

         2.附條件交易之到期金額應按期初金額加計附條件利息計算之,利息之計算,除外國公債由櫃買中
           心另行公告外,應按附條件交易利率自承作日起算至到期日,採計首不計尾,以每年
三百六十五
           天
,按照實際天數計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52)

         3.附條件買賣之標的於賣還日前,所有權歸屬買方

櫃檯買賣市場交易時間

交易類型 交易時間(週一至週五)
股票 等價成交 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 30 分
盤後定價交易  下午 2 時至 2 時 30 分
零股交易 下午 3 時至 4 時
標購 下午 3 時至下午 3 時 30 分
鉅額買賣 下午 2 時 30 分至 3 時 30 分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 買賣斷交易 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 30 分
附條件交易 指定
債券

1.上午 9時至下午 1時 30分

2.下午 2時至 3時

一般
擔保品
上午 9 時至 9 時 30 分
比對系統  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
價(含股票與債券)

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我國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延
                                          長交易時間之簡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市場債券制度介紹>

櫃檯買賣市場交易規範

一、使用等價成交系統之證券商當日輸入委託或自行買賣,其買進或賣出委託申報總金額超逾其淨值之
      四倍
,櫃買中心得停止其買進委託輸入或賣出委託輸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35Ⅷ)

二、有關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圈存準備金補繳作業,其補繳時間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我國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延長交易時間之簡介-壹、九)

 

興櫃股票

制度說明

興櫃股票新的交易制度自 102 年 1 月 7 日開始實施,主要內容包括:由報價最佳的推薦證券商取得成交
權、以推薦證券商報價為成交價、到價委託單即時成交、最低報價數量依價格級距分級等措施。
該制度之目的,在藉由最佳報價優先成交的機制激勵推薦證券商之間的良性競爭,進一步提昇報價品質;
此外,由市場當時最佳報價之推薦證券商優先成交,並以該最佳報價為成交價,可確保投資人得以較好價
格成交,期藉此吸引更多投資人參與興櫃市場。

委託單分配原則

到價委託單 優先分配予市場當時最佳報價(最高買進報價或最低賣出報價)之推薦證券商;報價價格相同者,
則優先分配予報價時間在前之推薦證券商,另投資人為一千股或其整倍數之委託申報,限以一
千股或其整倍數成交。
未到價委託單 可由推薦證券商更改報價,使其成為到價委託單,由本中心系統輔助成交或由推薦證券商自行
點選,但不得有穿價成交之情事,亦即推薦證券商對於點選當時之委託賣出(或買進)申報價格
低於(或高於)其所點選之賣出(或買進)價格者,應全數予以成交;另推薦證券商點選未到價之
委託單應認同該價格為合理之市價,故規範推薦證券商點選未到價之委託單時,視同其變更報
價,亦應遵守報價之相關規範(包括報價價差及最低報價數量)。
成交價格之決定 成交價一律為推薦證券商之報價價格。

系統外議價交易

一、推薦證券商與受託買賣之證券經紀商 (包括自家及他家客戶)

     成交股數應為十萬股以上或交易金額五百萬元以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22Ⅰ)

二、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

     推薦證券商應於內部作業辦法中訂定可從事此類系統外議價交易之事由及核決程序。因此類交易方式
     係為造市餘絀部位之拋補及零股之轉讓,且有內部作業辦法作為規範,故無數量限制。

三、系統外議價成交價格之規定

     系統外議價成交價格與推薦證券商當時報價之差距,不得逾報價之百分之十。但推薦證券商於同一交
     易日執行一買一賣之中介交易者,其成交價格應介於成交當時推薦證券商報買與報賣價格之間。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22Ⅱ)

最低報價數量依價格級距分級

級距 最低報價數量
報價價格 20 元 5 千股
20 元 報價價格 100 元 3 千股
報價價格 100 元 2 千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21Ⅲ)

推薦證券商報價品質考核指標

為提昇推薦證券商報價品質,增加「流動性指標」(包括最佳報價深度及報價價差)及「穩定性指標」(對股
價穩定度)等績效評估指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議價買賣業務考核要點§3)

推薦證券商缺失記點機制

推薦證券商違反考核要點第三條各款達一定標準時予以處記缺點,處記缺點達五點者,處以違約金新台幣
五萬元;逾五點者,每增加一點,再加處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累計違約金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上限。達
20 點以上者停止其全部或部分興櫃股票辦理議價買賣業務之資格一至三個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議價買賣業務考核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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