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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資格與限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代理人-資格與限制
(1) 可委任代理之人
訴願人、參加人皆可委任代理人。
(2) 代理人之資格 (訴願法§33Ⅰ)
A. 律師。
B. 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C. 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D. 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E. 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3) 不得為代理人之限制 (訴願法§33Ⅱ)
A.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
參加人。」
B. 限制理由在於,第3~5款之人未必具有專業訴訟知識與能力;故允許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其作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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