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委任與權限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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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委任與權限

代理人-委任與權限

(1) 委任

A.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訴願法§34)。

B. 每一訴願人之代理人不得超過3人 (訴願法§32)。

C. 可隨時撤銷代理,但須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 (訴願法§39)。

D.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加人
    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訴願法§40)。

(2) 權限

A. 代理一切訴願行為 (訴願法§35)。

B. 撤回訴願須特別委任 (訴願法§35但書)。

C.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 (訴願法§36Ⅰ)。

D.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願能力而消滅。
    法定代理有變更、機關經裁撤、改組或公司、團體經解散、變更組織者,亦同 (訴願法§38)。

E.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訴願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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