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與法規命令之制訂-公告及聽證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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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與法規命令之制訂-公告及聽證

人民與法規命令之制訂-公告及聽證

(1)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A.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

    (A)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B)  訂定之依據。

    (C)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D)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B.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2)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3) 行政程序法第156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A.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B. 訂定之依據。

C. 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D.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E. 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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