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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與法規命令之制訂-公告及聽證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人民與法規命令之制訂-公告及聽證
(1)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A.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
(A)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B) 訂定之依據。
(C)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D)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B.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2)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3) 行政程序法第156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A.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B. 訂定之依據。
C. 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D.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E. 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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