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刑法適用效力-3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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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刑法適用效力-3

地方民意代表:

(1)依釋165及地方制度法§50之規定,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對外不負責任。

(2)故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亦無適用刑法之餘地(相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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