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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本法中對於各級組織行為應踐行的程序、組織編制皆有規定。相較於行政院組織法而言更為具體詳盡。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依組織層級劃分成兩類,並受到不同程度的監督。以下說明: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
Ⅰ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獨立機關。
Ⅱ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A. 由本條規定可知,層級越高的機關,形式上受到立法部門監督的程度就越高。一到三級機關以及獨立機關的組織形式均受到較嚴格的監督,皆採取「絕對法律保留」 。
B. 相對的在四級或以下之機關,則授權行政部門得以命令定之。且只要再發布命令之後,送交立法院審查即可(事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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