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之檢核

作者:郭妍

財產管理之檢核

鐵路特考

財產管理之檢核

主管機關

對於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檢核;定期檢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不定期檢核應視實際情況為之。

各機關對於財產管理

應為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核;平時檢查由各機關自行規定,定期檢核依本手冊辦理。

各機關每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管理檢核一次

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負檢核之責任,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前項檢核結果,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

包括國有財產之登記、入帳、管理、使用、收益等,由財政部訂定檢核計畫明訂之,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訂檢核項目。

各機關得依檢核結果,辦理獎懲作業。

國有財產

依據:國有財產法(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743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原國有財產法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一、國有財產之定義: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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