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登錄、催辦及銷號規定

作者:郭妍

公文登錄、催辦及銷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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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對所收之公文,應按收文號予以登錄管制;其相關登錄及催辦格式,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規定。

(二)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人員應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期限之案件,並應提醒承辦人員並陳報單位主管;對已逾期而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時者,應予催辦。

(三)經簽擬核定之公文,應於發文或辦結後予以銷號;惟應繼續辦理或尚未結案者,仍應繼續管制。

各機關對於文書流程管理之各項作業應確實管制。

公文管制區分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

(一)一般公文視案情、重要性採取以案管制或以文管制。

(二)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原則上須以案管制。

各機關對公文處理時效

應定期檢討分析,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一、各機關處理文書

應儘量採用性能及品質優良之用具,以增進文書處理效率。

二、各機關印信及公文電子交換

所需章戳應依印信條例、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與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因處理文書需要章戳,

三、機關印信章戳

除印信應由首長指定監印人員負責保管外,章戳亦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冒用情事,應由保管人員負完全責任。

四、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使用之智慧卡正卡及讀卡機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智慧卡副卡則由單位主管另指定專人保管,上述設備如有遺失或損毀,應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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