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將設立「公職律師」制度,專門負責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的法律事務,並可代表機關或學校進行訴訟。根據三讀條文,公職律師將同時具備公務員和律師的身分,並需加入所服務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法務部長蔡清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這項修正旨在解決政府機關、機構和公立學校面臨的日益增加的法律諮詢和訴訟案件,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的修正。因此,律師法增設了公職律師制度。這次的修法重點有四個方面:公職律師專門負責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的法律事務;公職律師以律師身份執行法律業務;公職律師同時具備公務員和律師的雙重身分,需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等;公職律師應該加入律師公會。
對於「公職律師」的定義,三讀通過的條文明確指出,指的是專門以律師身份在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負責處理法律事務的人。此外,公職律師應該加入所服務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若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則應選擇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加入。公職律師可以擔任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擔任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涉及訴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此外,公職律師專職於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並不得開設自己的律師事務所,這一點也在相關條文中明確規定。
關於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與司法人員相同。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後的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曾任職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擔任律師職務。然而,上述人員離職後,如果得到其曾任職機構的委任,則可以在「其他」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擔任律師職務。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設立公職律師的考量有三點。首先是機關對其信任度的問題,目前每個案件都需要單獨聘任律師,信任度不一;其次是熟悉業務的問題,公職律師長期在機關或公立學校工作,對相關業務更為熟悉;最後是保守機關秘密的問題,公職律師同時具備公務員和律師的身分,因此更容易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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