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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制度-總則
作者:洪正、劉力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意義
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係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
實施目的
1.我國過去房地交易就房屋及土地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出售不動產稅負偏低,產生下列缺失:
(1)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及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稅的房屋交易所得額,與房地交易實際獲利存有相當差距,另土地現值一年公告一次,使得同年度內買賣土地無土地漲價總數額而無須負擔土地增值稅,造成未公平合理課稅,致使過多資金投入不動產市場,引發房地價格不正常飆漲。
(2)因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未合併課稅,所有權人可能透過提高土地售價並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其房屋交易所得稅。
2.為解決房地分開課稅的缺失,建立合理透明稅制,並與國際稅制接軌,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同時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將所增加的所得稅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支出,以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並有助於社會資源合理配置。
法規依據
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04年6月24日總統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新增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第24條之5、第108條之2及第125條之2等10條條文及修正第126條,規範新制課徵範圍、所得計算、適用稅率及申報等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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